近日,兩件與新聞界有關的事發生了「互摃」的現象,一是發生在兩家電視台的採訪記者之間,一是發生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主委和委員之間。
前面那件事本來是陳幸妤對媒體的不滿,後來竟演變成甲媒體對乙媒體潑糞,令人覺得很奇怪。
陳幸妤不滿媒體並且當街撒野,不但毫不新鮮,而且毫無道理。這回,她以深受矚目的身分,在敏感的關鍵時刻,又未主動向社會大眾宣告與說明,就去了美國。除非是笨蛋,否則不會想不到記者必然盯著她採訪。
因此可以說,記者盯她,是她自己引來的;記者盯她,更是她家裡人做的事造成的。莫說記者從華府跑到紐約去盯她,即使從台北跑去盯她,也沒得說。她竟罵記者變態,其實變態的人,怎麼看都不是記者。藝人白雲說得好:「不然他吃飽撐著,跑到下大雪的紐約去幹嘛?」
我們既懶得去分析她再次發飆的道理,也不想歌頌記者因此發生了多少防堵她做什麼壞事的功勞。姑且這麼說,一邊是心情上的無奈,一邊是工作上的無奈,壓根兒是個無奈的新聞,大家無奈地看看也就算了。卻不料事情發展成,甲電視台記者指責乙電視台那個「大陸人」記者丟了台灣記者的臉!原因似乎是乙電視台盯陳幸妤盯得比較兇,盯到讓陳幸妤光火的地步。
就算實情真的如此,記者採訪各顯神通,一個半斤,一個也絕不少於八兩,誰也不必笑誰、怨誰、怪誰。即便是對手用了什麼卑鄙的技倆,後果也是對手負責,丟的是他自己的臉、他服務的媒體的臉,跟你扯不上關係,絕對丟不到你的頭上。幹嘛以為自己跟著受辱,還把所有的台灣媒體都牽了進去?
何況採訪的對象同是台灣人,採訪的同業對手也是長年來代表著如假包換的台灣媒體,跟這個媒體的記者原來是「大陸人」有什麼關係?用得著以這種分化的手法來強化自己憤怒的理由、來促成別人跟著你一起同聲譴責嗎?
這是因採訪對象的反應而指責對手,是採訪對象誘惑了甲記者攻擊乙記者,其實已失去新聞人的立場,也無謂地模糊了新聞的焦點。老實說,社會大眾根本並不見得必須關心,新聞同業在競爭關係中因相互矛盾而產生的情緒。不過所幸兩個媒體的負責當局處置還算得當。
由此來看NCC的內部矛盾,當然就不一樣。NCC採委員制,對於新聞與廣告創意的責任品質在法律見解上做不同的表達,甚至主任委員與其他委員不相一致,各自表述,不僅必要而且十分嚴肅。
但是政府終究是一個整體,必須在這個見解上最後要形成統一的政策,對於衛星廣播電視法要怎麼規範,特別是對媒體的若干行為,是否應當無中生有地賦予行政機關管制與干預的權力,當然 不能以兩種截然不同的版本送請立法院審議。
這是馬政府即刻要面臨的考驗,在媒體的確存在著缺失的時候,政府彷彿有它必須發揮作為的誘惑,但看政府願不願意相信媒體本身與客觀市場可能的自我調節機制,就好比甲乙媒體的彆扭還是找得出平衡點一樣。
那麼,馬政府就一定要抵擋住誘惑,要以鞏固新聞與言論自由為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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