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台獨理論沒辦法合理化辜寬敏個人商業行為對台灣漁業的傷害;同樣的,用兩岸和平的大帽子,也遮不住曹興誠對投資人的背信。
IC產業大老曹興誠洋洋灑灑的國是建言,提出《兩岸和平共處法》主張。專心於本業的企業家們,很少有人如此憂國憂民。
精明的曹董被和艦案拖累,而卸下聯電董事長職務。最後雖被判無罪,不過受傷已深。其實,這個傷不衹是「政治傷」,也是「專業傷」。
因為政策限制晶圓業者西進,逼著業者走偏門,規避法令西進。可以理解,為了國際競爭,業者必須走險棋。問題是,一家重量級的上市公司,採取這種規避法律的「投機行為」,對股東很不負責任。假如,和艦案沒有爆發出來,聯電的股東們也對聯電「資助」和艦的「投機行為」一無所悉。訂單和技術是一家公司的生存基礎,這麼重要的「投機行為」沒有告知董事會、股東,未來獲利流向哪裡?虧損誰來承擔?這些問題完全不是投資人可以掌握的。
被稱為「梟雄」的曹老闆,為了個人事業版圖而做出這種鋌而走險的事;當他被判無罪之後,更把問題上綱到兩岸和平的大議題。曹老闆被政策綁手綁腳、無法一展鴻圖的苦衷值得同情,因此也可以理解,他會把焦點轉向對整個政治、政策的批判。不過,對聯電這家公司而言,和艦事件不衹是政治問題,更是嚴重的公司治理問題。為了規避政府管制,也同時規避掉投資人的監督規範。曹老闆也許可以大聲指控政治迫害,但怎麼解釋這種公司治理上的嚴重缺失?
也許是因為目前台灣上下都對民進黨政府的鎖國政策高度不滿,因此對和艦案被告的勝訴,多抱著同情支持的心理。不過,在面對此一個案時,必須把高層次的政策問題,以及公司治理層次問題分開看待。曹董也不應該藉由提出高遠兩岸和平主張,來正當化在和艦案上對投資人的隱瞞行為。執政者固然要為政策失當對企業主負起責任,企業主也必須為他隱暪重要「投機行為」,對投資人負起責任。
高層次的政治主張和實際的企業經營,可以是由兩套不同的規範邏輯在支配著。兩者可以相互矛盾,也不能彼此證呈。另一個例子是台獨大老辜寬敏的故事,辜老先生在政治立場上是極端的獨派,出錢出力宣揚台獨,但是在現實的商業利益上,他卻看不到統獨分際。
辜老先生把舊漁船賣給中國公司,也連帶把台灣的捕魚權轉給中國,還想逼農委會同意他建新漁船,引起台灣同業不滿。辜老先生的回答是:「這是商業行為。」「他(中國公司)來投資,我賺他的錢啊!」
依微觀的商業邏輯,辜老先生絕對正確;問題是,若依同樣的邏輯,他沒有理由反對台商去中國賺中國人的錢。假如台商去中國,讓台灣同業活不下去,辜老先生的新漁船,不也一樣排擠其他台灣同業的捕魚配額?他批評謝長廷的兩岸開放政策說:「選舉不應衹討好少數企業家。」那麼農委會就應該為了他的台獨主張而獨厚這位企業家?
用台獨理論沒辦法合理化辜老先生這個商業行為對台灣漁業的傷害;同樣的,用兩岸和平的大帽子,也遮不住曹老闆對投資人的背信。
雖然經濟不可能和政治完全切割,但作生意的人,最好還是不要無限上綱,想用政治主張合理化自己基於私利動機而從事的商業行為||兩者通常是兜不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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