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名模林志玲因為經紀公司將她的酬勞列報為「執行業務所得」,與財政部認定的「薪資所得」不同,不但被要求補稅1千萬元,而且還被加罰了約500萬元,龐大的金額,逼得林志玲不得不親赴財政部,對財政部訴願會的官員說明自己的所得稅繳納細節,也引起媒體的注目。
日前林志玲親自到財政部訴願引起多方注意。
兩大法寶:「更正」與「復查」
其實,林志玲為自己爭取權利的舉動,是很好的示範。如果民眾對於稅捐機關所核定的稅額或處分不服,或者認為自己誤報,多繳了冤枉稅,都可以向原來裁定的稅捐機關申請「復查」,或者是「更正」,替自己爭取權益(見附表)。報稅季節才剛結束,如果你發現繳納的稅額比預期的多,不妨再檢查看看,以免白白浪費自己的權利而不知。
更正─適用於發現自己多繳稅款時
什麼是「更正」呢?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定義,更正適用於「適用法律錯誤」或「計算錯誤」兩種情形。民眾可以向稅捐機關申請更正,要求返還多繳的稅款。最常見的情況就是,列舉扣除的金額沒有扣,或者,其實可以適用的優惠,卻忘記在報稅的時候用到。只要提出相關單據或證明,就可以申請退還你平白多繳的稅款。
這種情況最常發生的,就是列舉扣除的部分。常常有人報稅時列舉某些可以列舉扣除的支出,但是因為報稅時忘記附上單據,就往往被稅捐機關以沒有單據為由,剔除這筆支出。只要你找到單據,就可以申請更正。
另外一種常見的列舉扣除的情況是,漏列了免稅額的項目。比如說,以為父母已經由其他的兄弟姊妹提報為扶養親屬,後來發現其實沒有,那就可以辦理更正,補申報,就可以申請退稅。
多注意扣繳憑單的所得類型
還有一種情況是,其實同樣是所得,但有不同的適用標準。如果發給你所得扣繳憑單的單位把所得項目列錯,因為適用稅率不同,就有可能多繳冤枉稅。
舉例來說,同樣是翻譯,有的會列為「薪資所得」,但也可以列為「稿費」。前者全部都必須計入所得,後者則可以享有一年18萬元的免稅優待。而林志玲就是因為經紀公司將她的收入列為執行業務所得,但稅捐機關認為她的所得應該列為薪資收入,適用較高的稅率,才使她不但被要求補稅,還要罰款。
復查─適用於不服稅捐機關核定的稅額時
至於什麼是「復查」呢?根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如果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機關的處分或核定的應繳或應補稅額不服,可以在繳款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向原稅捐機關申請「復查」。
也就是說,「更正」適用於已經繳稅,但發現多繳了,要求政府還給你的情形。而「復查」則適用於當你收到稅單,看到應繳的稅額與你的認知不符,或者認為他們要求補繳的稅金或罰款太高的情況。
舉例來說,如果林志玲在4月1日收到稅單,她發現稅捐機關與經紀公司對於所得的認知不同,還被罰了鉅額的款項,並要她在4月30日前繳款。她就必須在5月31日前,準備相關資料,向稅捐機關提出「復查」,與稅捐機關好好理論一番。
依照規定,稅捐機關必須在提出申請後的2個月內,給予答覆。
據理力爭 別讓權利睡著了
如果對於復查的結果還是不滿意,要怎麼辦呢?你可以向稅捐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訴願」,或者向專門審理政府部門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讓司法機關來評評理,爭取自己的權利。
像林志玲這次親自赴財政部訴願會,說明自己的情況,顯然是她已經跟台北市國稅局申請復查過,國稅局卻仍維持原來的處分,才提出訴願,到財政部跟訴願會說明。至於打贏行政訴訟官司最有名的例子,莫過於ASOS的案例,她們蒐集證據,據理力爭,最後果然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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