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

解開父債子還的法律枷鎖

文/台灣光華雜誌    

中國傳統觀念認為「父債子還」乃天經地義,我國民法繼承制度也一直採行「當然繼承」的原則,也就是說,只要繼承人沒有在期限內(舊制為2個月,修正後放寬到3個月)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就必須背負上一代留下的債務,保守估計全台灣約有5萬名「父債」背債族求助無門。



台灣家庭結構多元,離婚、再娶所在多有,加上親人外出謀生,疏於聯繫,下一代並不一定清楚上一代的財務狀況,一旦親人過世留下債務,就得由無辜的下一代承受,似乎有違公平正義。



為了彌補法令的不周延,5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案》,此後繼承制度全面改採「限定繼承」,例如繼承的債務有1,000萬元,而遺產(不含保險給付)有200萬元,那麼只要清償200萬元的債務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已經繼承「父債」的背債族不一定可以完全得到「解脫」;而未來的繼承人也不要誤解新法,以為此後所有的「父債」都不用還。



嘉義市一名3個月大的趙小弟弟,還在媽媽肚子裡,就「隔代繼承」了過世外祖父的二萬多元所得稅欠款,成為「台灣年齡最小的債務人」。



趙小弟弟的父親趙偉良指出,太太的父母親已離異二十多年,不料岳父於民國96年2月過世後,太太的姊妹們唯恐岳父可能在外積欠不明債務,因此紛紛拋棄繼承,太太也相繼為她自己和5歲的長子拋棄繼承,當時次子還在腹中,尚未取名、沒有身分證明文件,被告知「出生後再補辦即可」;等到出生後再到新竹地方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時,法官卻認定拋棄繼承必須於「知悉得繼承時」的2個月內提出,趙家因逾時二十多天而遭到駁回,讓他們深感不平。



「背債兒」違反人權



這則「才出娘胎就有債務」的荒謬新聞,並不是特例。



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年前就發現,接受扶助的一萬八千多戶弱勢家庭中,20%有繼承上一代債務或卡債的問題。



中正大學何同學就莫名其妙繼承了過世祖父4,500萬元的債務。20年前阿媽過世、阿公續絃後,父親就獨立生活;父親往生後,何同學和母親相依為命,不料國三時(民國88年)阿公病逝,再娶的阿媽及其子女紛紛拋棄繼承,龐大的債務竟然就落到了毫不知情的何同學身上。94年他發現家扶中心每月匯入自己郵局帳戶的1,700元扶助金,竟被法院「強制執行」扣走,才發現事態嚴重,欲哭無淚。



在家扶基金會的呼籲下,96年12月14日立法院先行修法,為20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撐起了保護傘。也就是說,如果未成年人或心智障礙者同時繼承了親人的負債和財產,只要以所繼承的財產清償負債即可,並且可無限期地溯及既往。



考倒法律人



今年5月,立法院又有第二波修法,作出「全面改採限定繼承制」的重大改革,並擴及所有國民,未來當事人所留債務,其配偶及子女(不論成年與否)均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為預防可能的道德風險、也為保障債權人權利,新制設有例外情形,包括繼承人有隱匿現金、古董等遺產嫌疑,或者向國稅局申報遺產時作假,甚至意圖移轉被繼承人遺產、損害債權人權利等3種情況,都不得主張限定繼承。



此外,為避免對現實衝擊過大,已經繼承父債者能否再主張「限定繼承」也有「伏筆」,這樣的設計就讓部分法律人大嘆「為德不卒」。



「新法雖然進步,但並不是一體適用,玩了一堆文字遊戲,苦了繼承人,也考倒法律人!」家扶基金會委員、曾為不少背債族提起訴訟的林瓊嘉律師說,《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後的第一條規定,「繼承開始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其中的「保證契約債務」、「顯失公平」等字眼,就埋下不小陷阱,可能出現「一種文字,多種表述」的情況。



林瓊嘉指出,不論借錢給個人或法人(如銀行),如果是以「支票加本票」的票據借貸關係,就不在「保證契約債務(意指任何一種民間契約)」的債務豁免範圍內,因此若父親生前為人作保,簽了一張上千萬元的本票,成年子女一樣要還。



其次,有些法官同情背債族,認為「父債子還」有違社會公平;但也有法官認為,父母既然生養子女,子女就有義務承擔,如果成年子女一個月薪水5萬元以上,二、三十年分攤慢慢還,應該還算「公平」,就有可能判決讓債權銀行「強制執行」,讓人疑惑公不公平的價值判斷標準何在?



「第3個例外,則是繼承人無法證明『繼承遺產時不知道有債務,或者從來沒有跟繼承人一起生活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這等於是懲罰回來奔喪、奉養父母的孝子和三代同堂的家庭。」林瓊嘉說,民法訴訟上「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法官可能會認為,既然繼承人知道親人往生且回來奔喪,或者同住在一起,怎麼可能不「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也可能作出不允許僅以遺產來清償債務的判決。



鼓勵交易透明化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專門委員鍾瑞蘭解釋,任何立法必須著重社會安定性,而票據的功能就如同現金,流通太過廣泛,幾經轉手後,很難規範。但是只要繼承人可以證明自己繼承時不知道有該項票據債務的存在,仍可循訴訟管道尋求救濟。



「修法一定是各方勢力妥協的結果,新法已經比舊法進步很多,至少背債族不再求救無門,」曾擔任高雄地方法院法官、現任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陳業鑫說,法官是獨立審判,很難預測他們的立場,只希望法官在解釋新法時,可以從繼承人的職業收入、以往從「贈與」名義獲得的財產多寡等面向來思考。



「『個人責任個人擔』,很多銀行也知道向繼承人追債是很心虛的,因為銀行有專業能力,應該自負徵信責任,怎麼可能把借款人何時生孩子、誰是繼承人這種不確定因素放進借貸的考量中呢?」陳業鑫說,但是銀行的苦衷在於,若不追債勢將變成呆帳,而且主管機關金管會日後查核時,會不會認為不努力追債是因為有舞弊嫌疑?



他建議,金管會可以參照銀行公會規範將雷曼兄弟連動債賣給70歲以上老人雙方必須和解的案例,對不適用新法的繼承債權作出一個通案處理機制,讓債權銀行有個遵循準則。



俗諺說,賠錢生意沒人作,在商言商的銀行業者為因應「限定繼承」的時代來臨,已經想出一套風險控管的方式,例如要求拿不出擔保品借貸的弱勢者必須購買壽險,將銀行列為受益人,也可能緊縮他們的借貸金額,用一隻「市場上看不見的手」,來取得平衡。



「法律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也可能「折磨窮人,卻被富人掌握」,遺產「限定繼承」的觀念進步,更要靠社會大眾、金融界與法界大力支持,才能維繫社會安定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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