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就是食品,僅可稱為膳食的補充品
日本對於「特定保健用食品」的定義為:為了達成特定保健目的、而於日常膳食中所攝取的特別用途食品。美國則定義為:「膳食補充品(Dietary Supplement)」,也就是說,某一類特定的口服物品,可以作為一般膳食的補充品之用。
自從台灣的健康食品管理法通過後,除非依該法的規定申請,並經衛生署認證通過,否則只可稱為「一般食品」,做為某種營養的補充;且一般食品違規時以食品衛生管理法辦理。
「健康食品」有認證,保健功效有經過核定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的規定:「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保健功效目前衛生署已核定的有13種,包括:免疫調節作用、調節血脂作用、調整腸胃功能、護肝(化學性)、改善骨質疏鬆、牙齒保健、延緩衰老功能、調節血糖、抗疲勞功能、輔助調節血壓功能、促進鐵吸收功能、輔助調節過敏體質、不易形成體脂肪。民眾還需認識產品包裝上標示有衛生署核發的健康食品許可證字號的小綠人標章才是合法的健康食品。
「藥品」用於醫療用途,無論製造上與功效確認上把關最嚴謹
藥品的製造有嚴格規定,必須是高標準的cGMP藥廠製造,也需要經過審查取得「藥品證號」才能上市,民眾都必須經由醫院或藥局才能取得,不能在一般傳播媒體上刊登廣告或宣傳,規範相當嚴謹。
衛生署已核發哪些具有“健康食品許可證字號”的健康食品?
健康食品可以宣稱、標示或廣告具有保健功效,目前衛生署已核定13種具保健功效的健康食品,到2009年9月30日為止,已核發出161張標示有「衛署健食字」的健康食品許可證字號,此外,有魚油及紅麴兩種規格標準,已核發出5張標示有「衛署健食規字」的健康食
認清楚“小綠人”標章就是合法的健康食品。(健康世界/提供)
品許可證字號,雖然健康食品許可證號的表示法有兩種,但民眾只要認清楚“小綠人”標章就是合法的健康食品(如圖)。
“藥物不良反應”與健康食品可能會發生“非預期反應”的差別?
現在民眾已經逐漸了解吃藥可能會有「副作用」,美國醫院藥師學會(ASHP)對於藥物不良反應的定義為:藥物產生非預期(unexpected)、非意欲(unintended)、非期待(undesired)、或過度反應,因而造成以下狀況者:
1.需要停藥(不論是療或診斷)。
2.需要更改藥物治療。
3.需要調整藥物劑量(輕微的劑量調整除外)。
4.必須住院。
5.延長住院時間。
6.需要支持性治療。
7.明顯使診斷複雜化。
8.對預後產生負面影響。
9.導致暫時性或永久的傷害,殘障或死亡。
衛生署把上述內容統稱為「藥物不良反應」,台灣對於藥物不良反應(Adverse drug reaction)的定義為:「基於證據、或是可能的因果關係,而判定在任何劑量下,對藥品所產生之有害的、非蓄意的個別反應」。
行政院衛生署為了提昇全民用藥安全的重要性,於民國94年起,將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系統,由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為窗口受理各界通報的業務。
然而,健康食品既然有「功效」,就有可能會發生不良的「功效」,也就是因出現「不適的情形」或「有強力之效果而對產品有所懷疑時」。衛生署將上述現象稱為「非預期反應」,定義為:消費者食用健康食品或膠囊錠狀食品後,「未達宣稱之保健功效」或「出現超出預期、不可預期之反應」。值得注意的是,非預期反應可能來自成份安全性或是與一般藥品的交互作用。
您知道健康食品吃出問題時該怎麼通報嗎?
建議民眾可自行上網至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的網頁(網址http://hf.doh.gov.tw)下載通報表格,以進行書面通報或線上通報作業,假如民眾不知道如何填寫通報表格,除了至社區藥局請教藥師之外,也可以電話詢問藥害救濟基金會的受理人員[電話:(02)2358-7343]。
結語
民眾在服用健康食品的同時,應該要注意是否有同時併用其他西藥、中藥或錠、膠劑型的一般食品;並在發生非預期反應時,記錄出現哪些身體不舒服的現象,且可以進行後續通報的動作以確保消費者自身的安全與權益。
【選錄自《健康世界》409期 2010年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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