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

從五樁糾紛解析醫病衝突

文⊙葉惠娟    

濟世救人的醫師,從沒有想過有一天因為專業判斷而與病患對簿公堂,向來遵照醫囑的民眾,也沒想過有一天要用身體的病痛,向醫師討回公道,為什麼原本應該互相信任的醫病關係,交叉為醫療糾紛難解的結?



本文精選已經發生的醫療糾紛,與民眾一起透視醫病之間可能的衝突、剖析醫師面對醫療糾紛的壓力,重建醫生與病人之間新信任關係。



複印病歷 醫療糾紛自保第一步



阿標因為咳嗽、胸悶到住家附近診所就醫,一段時間後,症狀仍然沒有改善,向醫師反映,得到藥效不夠強將更換其他處方的答案。

阿標的妻子不放心,堅持陪他到大醫院檢查,檢查結果是肺癌,氣憤又不知向誰申訴的阿標只好請民意代表出面討公道。



發生醫療或轉診糾紛,到醫療機構複印完整的病歷是自保之道的第一步,醫改會研究發展組研究員呂佳育指出,病歷上會清楚載明何時開始就醫、醫師的診斷、開立的處方,先保全證據,之後再找醫師協商或請衛生局調處,提出希望醫師負責任的具體訴求,這樣對民眾比較有利。



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王宗曦王宗曦補充,根據醫療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民眾有權要求醫療機構提供完整的病歷影本,並可要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要因為不好意思申請而喪失法律保障的權益。此外,法規也指出申請病歷的費用由民眾負擔,因此醫療機構可以收取合理必要的費用。



充份溝通 避免手術糾紛



因為子宮肌瘤造成經血過多的阿鳯,經過一段時間調經、補血仍然沒有改善,與主治醫師討論後決定進行子宮肌瘤切除。

手術前一天,負責開刀的主治醫師並沒有出面,而是由護士帶著手術同意書請阿鳯簽核。手術過程,主治醫師發現阿鳳的卵巢產生病變,於手術中同時摘除卵巢,得知手術結果的阿鳯及家屬,無法諒解醫師沒有在手術前說明可能切除卵巢,直接向當地衛生局陳情。



王宗曦表示,根據醫療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醫師施行手術前有些流程必須完成,包括向病患、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成功率、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及危險,經其同意簽具這樣的同意書才有效力。根據法令規定,衛生署已經公告手術同意書格式,並訂定指導原則。



呂佳育說,曾經有護士只拿出一份空白手術同意書要求家屬簽名,礙於隔天就要開刀,只好照做。王宗曦強烈表示,空白同意書是不合醫療法規定的文件,民眾可以向地方衛生機關檢舉,由於醫療機構也是健保局合約院所,民眾可以撥打健保卡背面的免費服務電話檢舉,保障自己的權益。對於不合醫療法規定的手術同意書,民眾要拒絕簽名,並且要求醫師說明,才同意進行手術。



衛生局調處 促醫病雙贏



曉蘭是有乳癌家族史的高危險群,在一次定期自我檢查發現左邊乳房有硬塊,到醫院求診,組織化驗結果為惡性腫瘤,醫師判斷需進行乳房切除。



當曉蘭出院後,醫院覆檢曉蘭手術切除的組織,發現樣本與手術前樣本DNA不同,而且沒有癌細胞,證實曉蘭並沒有罹患乳癌,得知消息後,曉蘭的家屬堅持向法院提出告訴。



民眾發生醫療糾紛,除了透過司法途徑解決爭議,地方衛生局調處也是一個管道。呂佳育表示,在台灣發生醫療糾紛,縣市衛生局只扮演行政上的調解角色,卻沒有公權力可要求醫院一定要出席調解會議,如果醫院未出席就視為調解失敗。國外則有訴訟外處理機制,以日本為例,當民眾遇到醫療糾紛,可以向通過政府認可的單位提出協商需求,醫師要在訴訟前說明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



王宗曦強調,醫療糾紛調解會議必須是雙方有意願才能夠得到結論,醫院、醫師、病患可以選擇直接到法院解決糾紛,而衛生主管機關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的目的,是希望發生醫療糾紛的當事人及早找到彼此能夠接受的爭議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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