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

劣質法官大烏龍,最高法院具體指摘

文/黃錦嵐    

目前的司法審判生態相當令人憂心,昔年法官審判之弊在於獨立性,如今卻擔心法官審判恣意專斷,審判品質參差不齊,甚至流於荒腔走板、離譜烏龍,令人不忍卒睹者更比比皆是。



儘管如此,制衡恣意專斷審判的力量幾乎是空的!司法院的行政監督權與監察院的糾正彈劾權,均不能伸進審判核心;媒體輿論,若非外行胡吹亂打,不知癥結所在,否則就是祇重八卦花俏,毫無批判深度可言;最有資格數說審判缺失的最高法院庭長、法官,卻又格於法官不語,祇能在判決意旨中「悄悄的說」,不便公開撻伐。





訴外裁判,屬違法判決





因此之故,從最高法院判決中發掘離譜烏龍判決,予以揭發、闡述、批判,即成了當前監督審判濫權的最有效利器。



以下將針對一件集「起訴的判無罪,未起訴的卻判有罪」、「論罪顛三倒四」、「證據與事實牛頭不對馬嘴」於一身的烏龍離譜判決「極品」,提出批判。所謂批判,均有最高法院具體指摘為依據,並非筆者任憑己意率爾操觚。



這件烏龍離譜判決,是九十八年五月間台南高分院刑五庭庭長楊明章、受命法官戴勝利所判的余信賢販賣二級毒品案。



楊明章、戴勝利的審判,所犯的第一項重大審判謬誤是:「訴外裁判」。也就是「起訴的判無罪,未起訴的卻判有罪」。



起訴事實的範圍,原則上,是以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的犯罪事實為準。不過,與起訴事實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的事實,不論起訴書是否記載,均是起訴效力所及,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關係,自應一併加以審判。



不過,假若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起訴事實不構成犯罪或應判無罪,那未經起訴書所記載的事實,就如同「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一般,已非起訴效力所及,法院即不得審判,否則即屬「訴外裁判」之違法判決。



以上起訴事實觀念要旨,最高法院曾一再闡明過,應是法官的入門ABC工夫,可是,法訓所廿一期結業的審判長楊明章,任職法官已逾二十五年,第九期結業的戴勝利,任職法官更近四十年,竟然還栽在這上面,實在太不應該!……





【全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新新聞》12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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