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此次控訴宏達電,一口氣指控宏達電的招牌圖形使用者介面軟體Sense UI、軟體和硬體的技術侵害20件iPhone專利。其指控內容,在於宏達電未經蘋果授權,以製造、使用、銷售以及要約銷售(offering for sale)和進口的行為侵害蘋果的專利,違反了美國專利法第271條。蘋果還主張其受有無法彌補的損害(irreparable injury),故分別要求美國德拉瓦地方法院應核準禁制令(injunctive relief),並請求ITC應依照美國關稅法第337條,禁止宏達電相關侵權產品進口。蘋果同時也要求由陪審團決定其應得的損害賠償金額,並依美國專利法第285條,要求宏達電日後若敗訴應給付律師費用和所有的其他費用。
在蘋果指控侵權的20項專利當中,其中有幾項可說是讓蘋果iPhone大受市場歡迎的主要原因之一。除了多點觸控專利之外,蘋果指控受到侵害的專利還包括了應用程式圖示自動排列技術(app rearrangement)、視窗畫面向下捲動式技術(scrolling down)、手指拖曳解鎖功能(finger unlock mechanism)、省電睡眠模式(sleep mode)以及多功處理功能(multitasking)等目前最夯的智慧型手機功能。
由於這些專利都是智慧型手機基本的功能,也是Android作業系統提供的功能,若是蘋果在此專利訴訟中獲得勝訴,不但Google在進軍行動運算市場面臨極大的挑戰,其他的業者勢必都必須要向蘋果授權。但是以蘋果過去吝於授權的傳統觀察,除非有重大改變,否則其他競爭對手要獲得授權的機會也不高。當然,此時最慘的可能會是宏達電,因為宏達電必須親上火線面對蘋果的猛烈攻勢,也勢必要承擔所有敗訴的法律風險。
關稅法337條是關鍵
就科技業者競爭而言,最具威懾力的武器就是提起專利訴訟。而其中又以運用關稅法337條最為有效。究其原因,在於運用關稅法337條可以在短期內(一般12個月,例外18個月)即可獲得ITC裁決。一旦ITC認定被告違反美國關稅法337條之規定,即可採行適當措施以保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並禁止侵權物品繼續輸入及境內之銷售,可能成為宏達電所面臨的最主要法律風險。
至於ITC可採行的救濟手段對被告亦有相當影響,亦即: 1.頒發排除命令(exclusion order)禁止侵權物品進口,此命令將會直接交由美國國土安全部(DHS)所屬的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ustoms & Border Protection, CBP)執行。
2.對侵權物品予以扣押或沒入。
3.頒發禁止命令,命違反者停止從事不公平競爭或不公平之貿易行為,包括:停止侵權物之進口行為、停止已入境侵權物品的銷售或廣告要約。
4.採行暫時救濟措施,使原告得在ITC作出初步裁決前,請求暫時禁止侵害產品輸入,此時被控侵害的產品必須繳交保證金(bond)後才能進口。因此若成功運用337條程序,不但可有效的排除侵害智慧財產權(特別是專利)的競爭產品進入美國市場,亦可有效迫使競爭對手向其取得授權。
此外,運用ITC程序更可對被告造成財務壓力。這是因為337條案件多在1年內結束,因此這筆龐大的訴訟費用也勢必要在1年內支付。由於ITC案件的實際費用往往取決於涉案專利數目、技術的複雜程度、當事人數目以及律師所採行的訴訟策略。一般涉案專利不多的ITC案件所須之費用150萬至2百萬美元之譜。但是以蘋果一口氣告宏達電20件專利而言,可以肯定宏達電所需花費的費用將數倍於一般案件的費用。
錦囊妙計智慧攻防
面對蘋果來勢洶洶,雖然Google表明力挺,但為了要維護其操作的自由,宏達電都必須背水一戰,否則將面臨被控產品無法進入美國市場銷售的風險。但縱然要與蘋果對抗,宏達電也面臨相當的挑戰,其中最主要的挑戰在於宏達電是否能找出前案(prior art),以推翻蘋果的iPhone專利,以及可否具有反擊蘋果iPhone的核心專利(essential patent)。若這兩種方法都無效,宏達電就可能可以考慮直接購買第三人之核心專利以對抗蘋果。
根據專利法的基本原則,若要獲准專利應具備新穎性、進步性與實用性的3個要件。而在本案中,若宏達電自己或是在Google的協助下,能證明在蘋果申請iPhone專利前,其已經開始利用該等技術,或是該等技術內容有見諸於刊物或公開使用時,即可請求法院撤銷蘋果的專利。
例如:在蘋果申請iPhone專利之前,Palm與宏達電都已經發售相關的觸控智慧型手機,若能證明在蘋果申請iPhone相關專利之前,已經有任何與iPhone專利有關的文件資料存在,就可以證明iPhone的專利不具備新穎性,而可以撤銷該等專利。
但是由於舉證責任在於宏達電,且蘋果一次就提出20件專利,宏達電面臨的舉證責任極大。更何況,只要這20件專利中有一件專利有效,且宏達電產品侵害該有效專利中的一項專利請求項,仍然會構成侵害專利,因此宏達電除非能將這20件專利都予以撤銷,否則仍有成立侵害的可能。
而宏達電可以考慮的另一個方法,就是若不能完全撤銷蘋果的專利,則可以透過以毒攻毒的方式,以自己能掌控的核心專利來攻擊蘋果的產品,以逼迫蘋果和解。事實上這種模式也已經廣為台灣業者所採行。例如:華碩被IBM控告侵害其伺服器產品專利時,華碩的反擊之道就是運用其子公司所取得的一項伺服器專利去攻擊IBM,由於該專利為伺服器之基礎專利,IBM因此被迫與華碩和解。
由於蘋果之所以挑選宏達電進行訴訟,可能的考慮因素之一,就在於相對於其他運用Android作業系統的其他業者而言,宏達電在智慧型手機的專利實力較弱,因此可能無法有效對抗蘋果。根據檢索,從2000年以降,蘋果取得了約3,000件的美國專利,Google獲得了316件美國專利,但宏達電則僅獲得58件專利。而在iPhone發售前3年蘋果在美國申請了507件專利,但宏達電則掛零,因此宏達電可能無法靠其自身專利反制蘋果iPhone的專利。
【完整內容請見《能力雜誌》2010年5月號,非經同意不得轉載、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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