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心動的見證加上買到賺到的心態,電視機前的觀眾早已迫不及待撥打專線,即使稍微猶豫,也會在聽到七天鑑賞期、不滿意包退的保證下,放心下單購買。
其實不只是電視購物有鑑賞期,購買保險也有避免要保人一時衝動下投保而訂定的十天契約撤銷期,而且自今(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民眾只要向保險業務人員表達想要購買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就可以額外享有至少三天的保單審閱期。
為什麼購買保單已經有契約撤銷期還需要審閱期?
十天契約撤銷期 不夠?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副董事長蘇錦霞表示,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訂出的保單審閱期,是指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提供合理的期間供消費者審閱,這一段期間消費者尚未與保險公司締約而且還沒繳交保費,檢視的文件並沒有蓋公司章與負責人章。至於契約撤銷期則是民眾已經填寫要保書、繳交第一期保費,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且已拿到正式保險單後所享有的權利。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卓俊雄補充,契約審閱期是讓消費者在真正了解契約條款後,決定是否締結契約,而契約撤銷期則是已經訂立保險契約,提供冷靜思考的期間,一般又稱為猶豫期或冷卻期,計算時間從保險公司寄達保單給消費者的翌日零時起算。
保德信國際人壽契約部副總經理陳忠興進一步表示,消費者與保險公司訂約後,十日內撤銷保單不需要負擔費用。業者提供契約撤銷權,主要是考量消費者僅透過業務人員介紹,很難了解保單全貌,希望能善用拿到保單之後的十日契約撤銷權仔細檢閱保單。
減少糾紛 保單多三天審閱期
近十年台灣壽險及年金險投保率從一二一.四一%成長至二○四.八四%,顯示國人對於保險的認知與接受度越來越高,但保險糾紛也隨之提升。保險糾紛不但有損保險公司的聲譽,同時也提高業務人員銷售保單的困難度。為了維護保戶的權益,金管會決定在保單既有的十天契約撤銷期之外,新增「保單審閱期」,讓消費者在投保前,有更充裕的考慮時間。
卓俊雄說,根據主管機關公布的規定,保單審閱期僅適用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而且依照規定不得少於三天。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保險公司與業務同仁未落實保單審閱期作業,未來單生效後,消費者隨時都可以主張不利於自己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蘇錦霞補充,消費者不論透過傳統業務人員、電話行銷、銀行櫃台、保險經紀人、代理人購買保單,都一樣享有審閱權。
如果消費者購買的保單包括主約與附約,主附約都享有審閱期?陳忠興表示,審閱期僅針對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並不適用利率變動型壽險、投資型壽險、萬能壽險、健康險、傷害險、年金險,如果消費者購買的主附約不在適用範圍,訂約前保險公司依法不需要提供契約審閱期。
保單條款樣本、聲明書 審閱必備文件
對於審閱期上路後,消費者看到的資料為保單條款樣本,卓俊雄指出,根據九十二年修法的定型化契約審閱權規定,要保人審閱期間所看到的文件與訂約後需具一致性。卓俊雄呼籲,業務人員應扮演好資訊揭露者的角色,例如告知客戶體重過重、罹患某疾病可能需要加費。蘇錦霞分享,消基會接獲的申訴案件,一般都是因為資訊不揭露才會產生糾紛。
保險規劃書、建議書可以視為審閱期的文件?
保險規劃書、建議書只能算是契約的一部份,不具完整性,審閱期需要依法提供完整的文件。
保障空窗期 有解決之道
風險無不在,業務人員、核保人員感受最深,許多意外事故發生的時間都在想要投保或剛投保的時刻。陳忠興回憶,進入保險業二十幾年,經手過承保至保險事故發生時間最短的案件,是被保險人才向公司投保,晚上就撞車死亡。
卓俊雄說,審閱權是法定權利,權利無法拋棄,企業經營者必須提供,消費者如果有個別需求,可以拋棄審閱期間。蘇錦霞指出,拋棄審閱期間是指消費者已審閱完畢契約內容,親自在文件上簽名表達,並不是由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上,印製拋棄審閱期的字樣。
審閱期上路後,保險公司提供消費者簽署的審閱期聲明書,除了列出○月○日收到條款,開始進行審閱,還有一欄空白欄位,陳忠興表示,如果消費者要拋棄審閱期,需要親自在聲明書上意思表達,審閱期拋棄後,才會進入締結保單的程序,繳交第一期保費、保險公司核保等。
未供保戶審閱 日後爭端難免
卓俊雄表示,重點是保險公司必須先提供消費者審閱權,是否要拋棄審閱期間,由消費者決定。若保險公司未落實執行給客戶審閱的作業,未來的任何一天都可能衍生糾紛,因為客戶可能在契約生效後的五年、十年或到期前,以自己當初投保前沒有享受審閱期為由,主張不利於自己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陳忠興特別提醒業務人員一定要確實依照審閱期規範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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