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舞弊先天上具隱密性,外人不易得知,不過,根據美國舞弊查核師協會(ACFE)的「2012年全球舞弊報告」(2012 Global Fraud Study)估計,企業內部舞弊的平均損失可能高達其營業收入的5%,此比率若用另兩項標竿相對照,可突顯出企業防患內部舞弊的重要性:企業一般估列「應收帳款」的「呆帳損失」為營收的3%,「呆帳損失」屬企業外部營收的漏損,內部的漏損(舞弊)卻可能大於外部,焉能不既攘外又安內?此外,臺灣有許多高科技企業自稱「茅山道士」(毛利率為營收的3%到4%),對這些道士們而言,若能徹底杜絕內部舞弊,則茅起來到八到九都變成可能。
四階段除舞弊 預防重於一切
企業如何防患內部舞弊?首先,必須針對舞弊案的發展過程分成四個階段實施防患,即:預防(Prevention)、阻止(Deterrence)、偵測(Detection),和調查(Investigation)。「預防」旨在強健企業內部環境體質,以提高免疫能力;「阻止」與「偵測」則在企業內部已出現警訊(Red Flags),和不正常的訊息,猶如已聽見一聲槍響,從而去找尋一把槍管冒煙的槍,此時,無論「阻止」與「偵測」大都由企業內部人士,例如內部稽核或其他主管人員進行,也有可能即聘請外部鑑識會計專家、舞弊查核師進行偵測。「調查」則由外部機關發動,或由企業聘請外部鑑識會計專家、舞弊查核師進行調查。「調查」比起「偵測」,其專業性和司法特性更高一層,無論蒐證或約談,都更重視其「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在程序進行中,也更講究「司法」或「法務」性。
無疑地,預防重於一切。早在20世紀中期,美國白領犯罪行為科學和鑑識會計都已蓬勃發展,Donald Cressey的「舞弊三角理論」(Fraud Triangle Theory),建構企業內部舞弊行為三要素為機會、誘因(或壓力)和行為合理化。其中,「行為合理化」此項屬舞弊者進行舞弊行為前,必須先行說服自己:舞弊為合理行為,例如,公司或老闆對其苛薄,要報復,另外,取之不傷廉,亦不傷恥等。不過,時序進入21世紀後,與普世價值觀質變的情形相比,此項要素已形同舞弊者「找藉口」或「事後辯解」。與舞弊形成有關的要素因而可修正為供給面要素和需求面要素,供給面要素即企業內部所出現的機會,讓舞弊者認為,舞弊行為可以得逞,甚至於不會被發現;需求面要素即舞弊者個人的需求,或者誘因(如奢華生活條件)或者壓力(如私人財務壓力)。
因此,在企業內部裡,「舞弊」猶如市場,有需求也要有供給才得以成交。若能有效消除供給,亦即消除企業內部任何可能出現舞弊的機會,則企業內部舞弊無由發生;若能有效控制供給,儘可能地減少舞弊者可趁之機,企業內部舞弊亦將降至最低。
舞弊重損營收 預防效益顯著
根據美國Kroll公司與《經濟學人》合作調查全球企業內部舞弊2011年12月報告(Global Fraud Report)指出,企業為防患內部舞弊的努力,符合成本效益效率原則,亦即所投入預防內部舞弊的成本,遠低於不做防患所發生的舞弊損失;相反地,企業發生內部舞弊,必須怪自己,不做舞弊防患努力的企業愈來愈容易受到傷害,事實上,該調查全球一千二百餘家中大企業中,有四分之一的受調查企業稱,內部舞弊讓它損失了10%的營收。
令人驚訝的是,企業內部預防舞弊的成本,並非所費不貲。歸納起來,企業在下列四方面的預防措施所做的努力,包括:一、實施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二、健全企業內部文化,實踐道德倫理守則,由企業高管提倡並以身作則;三、慎選新進員工,對全體員工實施認識及防止舞弊的教育訓練;四、設置密告舉發熱線。對於臺灣眾多的中小企業主而言,上述各方面措施在例常經營上並非重大成本,尤其是以身作則,只要肅己,無關乎員工人事成本。另一方面,中小企業則必須面對壞消息:中小企業發生內部舞弊的機會相對超高,而每舞弊案的損失則不低於在大企業裡發生的內部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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