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臺灣會計界最關注的議題,莫過於我國企業追隨國際腳步,自2013年起第一階段公司-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已順利採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而明(2015)年除了第二階段-非上市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將加入採用IFRS行列,且所有適用IFRS之公司皆須升級採用IFRS2013年版,取代現行2010年版。
趨勢一:財務報導以質代量,貼近實務、有效傳達
我國企業將於明年全面採用2013年版之IFRS,差異較大的公報,包括:IAS 19「員工福利」、以IFRS 10「合併財務報表」取代IAS 27「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以IFRS 12「對其他個體權益之揭露」,取代IAS 27揭露規定關於合併報告部分、以IFRS 11「聯合協議」取代IAS 31「合資權益」及IFRS 13「公允價值衡量」等。臺灣大學會計系主任暨臺灣財務報導準則委員會主任委員劉啟群觀察,企業因有先前導入經驗,加上2~3年的準備時間,運作銜接相對平順。
除上述公報更新,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IASB)目前也正積極討論「觀念性架構」修訂,觀念性架構調整為的是確保未來公報制定有一致的方法與目標。各國間財務報表看似相似,卻可能係因社會、經濟及法律情況之多樣化及不同國家在訂定其國內規定時考慮到不同財務報表使用者之需求所導致。此等不同之情況導致對財務報表要素(例如: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使用不同之定義。此亦導致對財務報表項目使用不同之認列條件及偏好不同之衡量基礎,財務報表之範圍及於其中所作之揭露亦受影響。IASB致力於尋求與財務報表之編製及表達有關之規則、會計準則及程序之調合,以縮小該等差異,相信觀念性架構的發布能推動進一步調合,有助於為經濟決策目的所編製之財務報表,能夠縮小差異且更符合大多數使用者之需求。
目前公報對揭露要求項目越來越多,使得財報揭露的篇幅越來越長,不論企業編製財報的成本,或是報表使用者擷取有用資訊之困難度都在增加,因此,IASB已開始考量如何「簡化」揭露資訊,擬要求企業揭露重要資訊,非重要資訊則可選擇不揭露,近來發布的新準則也已納入此種概念,但如何定義「重要資訊」或「非重要資訊」?企業選擇性揭露會不會又造成操縱財報資訊等疑慮?除了企業須對資訊揭露有判斷能力外,如何教育報表使用者充分了解此種概念?都是未來觀念性架構修訂必須考量的。
除了觀念性架構調整,臺灣企業也將面臨重大影響四大公報上路,包括:IFRS 9「金融工具」及IAS 18「收入認列」;以及預定將完成之IFRS 4「保險合約」與IAS 17「租賃」,這四大公報不單對產業影響很大,同時也考驗IASB解決重大問題能力。劉啟群舉IFRS 4「保險合約」為例,IASB目前正討論將針對保險合約負債提出現時衡量模型,除考量未來現金流量現時估計外,需一併考量風險調整、合約服務邊際效益與折現因子,以現時的折現率衡量保險合約負債模型,這對國內保險業未來影響深遠,從負債衡量、資產負債估列、財務報告表達、盈餘績效型態、資訊系統與精算模式,甚至會影響業務型態、產品設計,對員工績效評估亦可能有大幅度的改變,都必須預先考量。而自2017年起IFRS採逐號認可、逐號適用的方式,企業是否有足夠能力預先準備、及早因應,是未來要面對之挑戰。
至於未來IASB準則修訂方式,劉啟群分析,全球會員國對於IFRS希望避免過於頻繁之修訂,朝向穩健基礎且經得起時間考驗,因此,IASB及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理事會(FASB)近年準則制定朝向:一、制定前研究流程更審慎,講求證據基礎(evidence basis)的制定方式;二、制定後影響持續評估(Post-implementation Review;PIR) 兩大方式,確認準則實施後變動與效益和預期相符;而這樣審慎的態度也反應在議程討論上,以前當某個議題排入議程討論,就代表此議題未來將修訂或發布新準則,但IASB日前表示,進入議程階段僅表示對此議題之重視,並不代表準則未來一定會變動或新發布,由此可看出IASB希望藉由更謹慎的制訂機制,減輕財報編製者、報表使用者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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