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

老公身故 老婆與公婆三人均分保險金?

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    

投保壽險在指定受益人時,務必要註明清楚。如果嫌麻煩,僅填個「法定繼承人」,也有可能引發爭議。



消費者蔡太太遇到的問題:

「那有理賠之後卻要把錢追回去,還說這筆錢我要和公婆三人均分,天底下有這種道理嗎?何況保費都是我們繳的呢!」蔡太太憤憤不平的打電話到現保中心諮詢。



蔡太太想要知道,保險公司這樣做是否合法?她若不把錢退回去,會有法律責任嗎?



本中心顧問解答:

原來蔡太太的先生投保當時,要保書上的身故受益人僅填寫「法定繼承人」,蔡太太提出給付申請後,理賠人員沒有調查清楚,就直接將三百萬元身故保險金全部支付給蔡太太。事後,壽險公司稽查出理賠步驟有瑕疵,進一步調查竟發現理賠出錯,才趕緊通知請求蔡太太返還保險金,並表示該筆保險金應由蔡太太與蔡父蔡母三人均分才合法。



到底蔡先生的法定繼承人是誰?保險公司要將保險金由被保險人的配偶與父母均分,所根據的法令規定為何呢?



法定繼承人指的是誰?

順位的規定又是如何?

根據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而依照民法,繼承順位是採「遞補方式」,也就是說當同一順位的繼承人死亡或拋棄繼承時,才會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而配偶是當然繼承人,所以不論哪一順位的繼承人,都必須跟被繼承人的「配偶」共同繼承。



舉例來說,當被繼承人沒有「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時,才會由第二順位的「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在沒有第一及第二順位的繼承者時,才會由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與「配偶」共同繼承。



若無子女時

配偶要與其他繼承人共同分配遺產

既然配偶是當然繼承人,若發生與其他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遺產又該如何分配?



根據民法的規定,配偶若與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若與第二順位(父母)或第三順位(兄弟姐妹)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若與第四順位(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三分之二;若沒有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時,才由配偶繼承全部遺產。



只要有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就不得作為遺產處理

案例中的蔡先生沒有子女,除了配偶外還有父母與姐弟,因此當蔡先生身故時,依民法規定,他的法定繼承人除了配偶外,還有他的父親與母親。也就是蔡太太與蔡父、蔡母同為法定繼承人。



至於三百萬元的保險金,以蔡太太的情況,若依民法規定,配偶的應繼分應該是二分之一,也就是一百五十萬元,另外的二分之一才是由蔡父與蔡母均分,每人各得七十五萬元。



不過,因為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又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而蔡先生的保單是有明確指定,要由身故當時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因此,雖然蔡太太與蔡父蔡母共同繼承,但保險金的分配是否依民法繼承規定處理,還是得看該保險契約的條款如何約定。



身故保險金如何分配

仍得依保險契約約定執行

有些保險公司對於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的情況,是採依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處理,但有些公司就直接在要保書受益人欄上約定「倘受益人指定一人以上,除特別指定比例或順位外,由該項保險金之所有受益人平均分配」。



蔡先生所投保的公司就是屬於後者,而蔡先生又未指定比率或順位,因此,身故保險金三百萬元依契約規定是由三位受益人均分,依法有據。



因此,雖然理賠人員疏忽,將全部保險金給付給蔡太太,但依保險契約的規定,蔡太太僅能獲得一百萬元的理賠金,如果蔡太太堅持不返還保險金,保險公司是有權利依法提出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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