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

最新國內稅法實務訊息解析

撰文/徐俊賢口述、莊蕎安執筆    

第一篇
綜所稅修正草案 夫妻各類所得可分開計算

過去在計算綜合所得稅額時,僅有薪資所得可分開計算,因所得稅是用累進稅率的結果,使得夫妻合併申報得稅額,可能高於個人分別計算所得稅額。而這樣的情形,大法官釋字第696號解釋為違憲,且須自解釋發布後二年失效,因此財政部已提所得稅第15條修正案。該修正案目前已經過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完成,且於草案中提及,將於追溯自今(2013)年所得適用,也就是說,第15條修正案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明年申報繳納所得稅時,夫妻各類所得即可選擇分開計算。

各類所得較低者分開計算 對納稅人較有利

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通過後,所得稅額的計算方式,將從原二款三式(夫妻所得合併計算、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擴充為三款五式(夫妻所得合併計算、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夫或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為便於理解,舉例說明如下:

甲夫薪資所得200萬、其餘所得150萬;乙妻所得150萬、其餘所得90萬;兩名未成年子女無所得,採標準扣除額申報。表一為三款五式的稅額計算方式,除第1種計算方式為甲乙所得合併計算之外,其餘方法算式均由四式組成,第一個算式為分開計算者減去免稅額與薪資扣除額(或個人之財產交易損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後,得到分開計算者之所得稅稅基,第二式再依表二計算應納稅額,第三式為家戶稅基減去分開計算者之稅基後,得到他方與受扶養親屬之稅基,再由第四式依附表計算應納稅額。由表一可知,在此次修法後,各類所得較低者分開計算(3-2法),應納稅額最低,通常對納稅人為最有利…《more》

第二篇

特銷稅重政策實質 疑義可詢問稅局窗口

近來財政部再度發布關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之解釋令,分別對透天厝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以及免徵特銷稅之房地持有戶數進行解釋。

透天厝部分供營業用 特銷稅按比例計算

透天厝部分樓層為自住、部分樓層供營業用,持有未滿2年出售,且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1戶時,財政部日前公布解釋令(註1),其特銷稅可按營業用的實際樓層比例課徵特銷稅。由於透天厝頂樓加蓋的情形相當普遍,計算樓層比例時,是否要將違法增建的樓層算入?由於該解釋令提及,計算樓層比例是以「實際」樓層數作為分母,一般是以房屋稅籍資料所記載的樓層數為主,違法增建者亦須繳納房屋稅,因此可將違法增建的樓層納入,依比例計算的結果,可繳納較少的特銷稅。但若違法增建的樓層,過去一直未繳房屋稅,當納稅義務人主張該違建樓層計入實際樓層數時,可能涉及過去逃漏房屋稅的疑慮。因此建議,若有違法增建未繳房屋稅的情形,而欲在計算特銷稅時納入實際樓層數,宜先詢問國稅局審三科特銷稅窗口,以避免被補稅加罰。

舉例來說,甲以4,000萬元出售持有未滿二年的4樓透天厝一戶,其中第1層至第3層有建物所有權狀,第4層為違法增建。又第1層樓房全部面積供營業使用,第四層樓3間房出租1間房供他人使用,則特銷稅計算方式為:4,000萬元÷(1+10%)×(1/4+1/4)×10%=1,818,181元(特銷稅以銷售價格為稅基,不包含本稅,計算以層數為單位,第4層部分出租仍以整層計稅,第1層與第4層為營業用,故計2層樓房之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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