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

企業合資前 先談分手的條件

撰文/陳佑寰    

話說天下大勢,「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企業為整合資源進行策略聯盟,可能與其他企業聯姻合資,各自投入資本合組新的企業體。然而合資企業(joint venture)未必就一定百年好合,經營一段時間後其內部股東亦可能琵琶別抱或分道揚鑣。離開的股東可能把股份賣給原先合作的內部股東,亦可能將股份賣給外部的第三人。如果企業在合資前就能先簽訂婚前協議談好分手的條件,將來離婚時較能和平收場。

合資企業難免分手

兩岸企業進入對方市場有採合資形態者,股權比例相當,或先採參股模式再逐步增加持股。臺灣的電腦代工廠仁寶與中國的電腦品牌業者聯想於2012年在中國安徽合肥合資成立聯寶公司,聯想占51%股權,仁寶占49%股權。這種品牌與代工合資的策略,固然可強化彼此垂直整合的關係,其他品牌的競爭對手卻可能因此減少原先對代工廠的下單,甚至轉單。對照近年來兼營品牌與代工的業者紛紛採用公司分割的方式,「兄弟爬山,各自努力」(如宏碁與緯創、華碩與和碩、明基與佳世達等分割案),聯想與仁寶的合資案看似郎才女貌,的確令人耳目一新,孰料今(2014)年初報載業界竟傳出聯想有意買回仁寶持有聯寶的所有股權,其是否僅為耳語傳言?還是真的會走向婚變分手的結果?局外人僅能霧裡看花,難斷家務事。

實務上,合資企業即使曾經你儂我儂,終究走上分手之途的,亦屢見不鮮,例如:宏達電曾於2011年透過子公司以3.09億美元的對價取得美國音效品牌大廠Beats的51%股權,使得雙方在行動通訊的音質創新、產品整合及品牌知名度獲得多項成就。惟宏達電嗣於2012年及2013年陸續將其對Beats的持股賣回給Beats及其原始股東;統一超商與日本良品計畫合資成立長達10年的臺灣無印良品於2013年底,由持股51%的統一超商以新臺幣14.5億元的對價出售其持有臺灣無印良品的全部股權予日本良品計畫;英商電信大廠Vodafone與美商電信大廠Verizon合資的無線電信事業Verizon Wireless,於今年初完成併購史上第三大的交易案,由Verizon以1,300億美元的天價買回Vodafone持有Verizon Wireless的45%股權。

合資企業中離開的股東除了可能把股份賣給原先合作的內部股東之外,亦可能將股份賣給外部的第三人,甚至所有股東全部賣出,特別是新創事業的創始股東常藉由出售股份而獲利出場,例如:由交通大學資訊系所6個學生所創立「無名小站」,於2006年間以高達約新臺幣7億元的對價賣給Yahoo!奇摩;郭書齊與郭家齊兄弟創辦的「地圖日記」網站,進一步發展成「百萬網友團購網」,於2010年間賣給美國Groupon團購公司;由一群年輕人創辦推出WhosCall來電號碼辨識服務的Gogolook走著瞧公司,於2013年12月間被手機通訊暢銷軟體LINE的母公司南韓NAVER集團以新臺幣5.29億元的高價收購。

我要我們在一起

考量未來對外募資以及投資額轉讓的變現可能性,合資企業多會採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然而在合資企業的前期階段,內部股東彼此具有相當程度的信賴關係,大多會堅持:「我要我們在一起」,並不希望合作對象太快就換人做做看,使得合資企業具有某程度的閉鎖性。即使公司法第163條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合資企業的股東多會簽訂協議特別約定禁止股東在閉鎖(lock-in)期間內將合資企業的股份轉讓予第三人。如股東違約轉讓股份,須負賠償責任,然此僅有債權的效力,並不因此使該轉讓股份的行為無效。為有效避免股東違約轉讓股份,當事人可特約將股份寄託予第三人保管(escrow)或採信託模式(trust)。至於合資企業的股東將其股份轉讓予其關係企業的情形,如股東的實質主體並未改變,通常會特約排除禁止股份轉讓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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