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

「廢墟高雄」是誰的責任?

撰文/陳博志    

二十多年前,名作家宋澤萊先生感慨台灣對環境的破壞,寫了《廢墟台灣》這本小說,想像台灣因為汙染與核災等事件而成為廢墟多年之後,人類重新回來台灣探險的情境。當年很多讀者可能和我一樣,雖然也強烈反對環境汙染和破壞,卻以為宋澤萊先生的小說乃是誇大災難以警告大家。然而,7月31日高雄大氣爆,使當地人民真正體驗到成為廢墟的情境。驚魂甫定後,大家不免要問:為甚麼會這樣?

只看直接利益 不管間接損失和風險

為甚麼會這樣?因為我國人民和政府在事前一向重視直接利益,輕忽間接和不易看到的損失及風險。即使已有種種警訊及較小的災禍發生,但事後不是相互推卸責任,就是含糊的混過而未深究原因和責任,以致未能及時改善。因此,我們拿來換取一時利益的潛在及未來損失,遲早有一天會連本帶利地被要求兌現或償還。我們那時候再問「為甚麼會這樣」,已經來不及了。

不只是對汙染與核災的問題,對生態、產業,以及兩岸等問題,我們也都常只看直接利益而輕忽間接和不易看到的損失和風險,或是只看到當前的利益而忽視未來的損失。石化業的投資,馬上可使經濟成長率和國內生產毛額增加,至於可能對環境及生命造成的傷害多是在未來,因此當政者、企業家,有時甚至連居民都不太在乎。

高雄氣爆之後,馬上有人忘掉國光石化案的其他問題,而說若早做國光投資案就可免去高雄的損失。另外,也有人推崇自由經濟示範區,鼓勵中國產品到台灣簡單加工,再以「台灣製」的名義獲取較高的出口價,以賺取一時之利潤,卻忽略這將破壞台灣製產品的品質形象,而使未來台灣產品都不能再賣得較高價格。

我們常為看得到的利益而忽視不一定會發生的風險;我們常高估贏的機會而低估甚至忘掉輸的機會。所以,台灣人可謂賭性堅強。當年申請及核准在高雄街上埋石化管的人,一定不是故意要造成這次的災難,而是認為不可能發生這災難。他們或許是無知,也或許是以為就像核電廠一樣有很多層的安全保障,不可能會有爆炸的危險。

只要管子都埋在土中而非涵管內、只要一發現壓力降低就不再繼續送料、只要早點通知消防隊讓大家疏散、只要平常做好檢查維護,只要……,就不會有災難,所以我們就賭到大災難。

只重局部利益 忽視整體損失

美國三哩島和前蘇聯車諾比核災事變之後,專家說已經知道這些風險,所以以後不會再發生,但是日本福島核災還是發生了未知的風險。福島之後,台灣官員也還是說我們的核電廠堅如磐石、有萬全準備,必要時會灌海水,而沒想到可能有未知的風險。同樣的,馬政府在沒有任何具體保證下,很自信地說和中國簽了服貿,中國廠商不太會來和台灣廠商搶生意,而且中國會允許外國和我們簽自由貿易協定(FTA)。我們每個政策都同樣沒風險意識,所以災難不斷。

我們只重視局部利益,而忽視整體損失。談石化業就把相關產業的產值都算進來以誇大其重要性,而少談其環境及可能產生災害的成本。馬政府只看到自經區可能增加的投資生產,而不管區外廠商會因不公平競爭而倒閉、減產,以及勞工會因而失業。對外開放和自由化政策,不能只談廠商和資本家得到的利益,而不管勞工、農民、和中小企業所受到損害。

政府也常拿經濟成長率和GDP的變化來表示整體的利益,卻忽略在這總經濟利益之下的利益分配不公平問題,以及經濟利益之外對生活、生命及國家安全的傷害。這種種現象可用施振榮先生所說的「半盲」來形容。半盲的社會,當然一直跌跌撞撞。

事後不檢討責任 將責任推給別人

事前思慮不周就算是人之常情,但社會總該由事後的檢討日漸改善進步。只可惜我們事後的檢討也沒有做好。大災難通常發生在很多事物相互影響的複雜環境中,社會通常也有很多防範的機制,因此事後來看,多是好幾個機制同時失靈才使災難發生,所以嚴格地說,也許很多人都有責任。但這也是我國未能做好檢討的原因。

我國的習慣是趕快把責任推給別人,或者是找某個人或某個單位來扛所有的責任,或者用「大家都有責任」一句話把明確的責任混過去。所以事過境遷,很多應該改善的問題都沒改善,災難也就一再發生。

不重視技術責任 忙於追究政治責任

事後的檢討,可粗分為「技術責任」和「政治責任」兩部分。技術責任是指在相關的工程技術、操作程序、乃至行政管理制度上的缺失。這些缺失的改善乃是預防未來災害最直接而重要的工作。但我們似乎較不重視技術責任,災難發生時常忙於追究及互推政治及行政責任,也就是有權主管相關事務的人沒注意到那些技術上的問題,以致事情過後大家也忘了更該改善的技術問題。

也許有人以為,政治責任和行政的追究可使未來在相關職位的人,更努力去注意或找出問題,但從人的惰性、事前忽視風險的態度以及以往的經驗來看,這種政治責任的壓力,恐不足以使相關職位的人夠努力去找出和改善技術問題。因為,他認為下個災難很可能不會在他任內發生。所以,我們應該更重視直接追究技術責任。

而不管技術或政治責任,相關的每個人或每件事的責任之大小並不相同,我們的習慣卻常用「你也有責任」一句話來推卸本身可能的更大責任。為了避免互推責任,甚至最後好像大家都沒有責任的現象,我們在檢討責任時,也應該更注意各相關人員及事件責任大小的評估。


附表:試析高雄氣爆涉及者可能責任之大小
附表是以高雄氣爆為例的一個簡單評估。其中的可能事實也許仍不確定,各項目之責任分數也是個人主觀的評分,大家都可以用更多事實或自己的意見來調整。這個附表只是要提醒大家,各項責任的具體評分也許很難確定,但其相對大小總有一定的道理,所以把多種責任擺在一起同時評比,比較不會失之偏頗。例如,如果放火的人責任是100分,我想大家都不該認為路過而未努力救火的人之責任是200分。當初埋管線而未明白告訴大家的人的責任,絕對遠大於後來未發現路下面埋管的人。

災難的各項因素的責任大小,若有這樣較客觀的評估,犯錯的人較不易溜掉,災難的技術因素的改善重點與方向也會更清楚,因此,未來的災難也可以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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