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十二日,大同股東會中,小股東炮轟公司幫學校「蓋房子、買地都不收錢」。事實上,因為大同公司與大同大學(前身是大同工學院)財務的「曖昧關係」,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董事暨總經理林郭文艷、董事張益華都已身陷官司。
三個月前,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簡稱投保中心)對上述三位提起訴訟,理由是他們在同時擔任大同公司及大同大學董事期間,未善盡維護股東權益責任,依「董監事發生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提出訴訟。
此案凸顯台灣常見公司治理盲點:當家族財團同時擁有上市公司、學校、醫院,上市公司董監事能否嚴格把關,防止資源從財務須公開的上市公司,流向財務不透明的財團法人?
深究該案背後,有三大謬象:
謬象一:合買地不過戶
所有權沒改,錢拿不回來
1968年,大同公司與大學共同購置大樓土地,雙方約定先由大同公司代墊預付八成,約一億一千萬元。
結果,學校未依約將土地所有權登記為雙方共有,一拖長達三十餘年,早已拖過法律追溯期,導致出現公司出錢幫學校買地,卻一毛錢都拿不回來的情形。
謬象二:拆帳不清還有理
祭建教合作美名,全台首宗
從1997年起,證交所多次發函,要求大同公司就不動產產權爭議提出說明,該公司都以「建教合作」一詞解釋其對價關係,表達合理性。
根據大同公司說法,從1951年至今,該公司從大同大學招募一萬二千餘位員工,節省八億八千餘萬元招聘費用。該公司擁有的部分研究成果,來自大同大學教授,讓大同多了華映、綠能等轉投資事業,曾是公司獲利金雞母。
興建大樓、建教合作是兩碼子事,拆帳應清清楚楚。「利用建教合作把公司資源給學校,國內上市公司是第一次發現。」投保中心董事長邱欽庭說。
謬象三:獨立董事失守
未善盡把關,倒向公司派
針對此案,投保中心一年半前發函大同公司監察人及審計委員會委員們,對未維護股東權益的董事會成員提起訴訟。對此,審計委員以「雙方為建教合作關係」、「對董事提起訴訟公司須負擔龐大訴訟費用」及「大同公司正與大同大學、大同高中洽商土地開發,屆時地上物拆除後,標的物即不存在」等進行回應。
就連原本應擔任監督公司、維護股東利益的獨立董事,也無法完全發揮效用。大同公司獨董呂東英,在今年六月十二日股東會中,面對投資人的質疑時,竟以「(投保中心)為何要發文給他們」,來表達其立場。
其實,呂東英、蘇鵬飛若嚴格行使本屆獨董職權,可能就不會讓大同公司對尚志大樓、經營大樓工程款,以及電機大樓、實驗大樓維護工程款共約一億九千萬元,在去年八月過了法律追溯期,讓公司與股東權益受損。
當大同公司宣稱,將與大同大學、大同高中共同開發資產,學校吃上市公司投資人豆腐的歷史,是否會再度重演?可悲的是,或許公司派董監事、獨立董事、甚或主管機關,都沒有能力把關,小股東只能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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