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頻傳,立法院大幅提高了酒駕肇事的刑責,然而此舉結果可能會使酒駕造成更嚴重的傷害。
酒駕重判的出發點,是想從根源嚇阻人們酒駕,但這種想法是不切實際的。酒駕肇事的本質,是使用自己的私產(汽車)時侵犯了他人的私產(生命或財富),更精確的說,因為別人私產的損失對我關係甚微,因此我衡量了好處─酒後開車我所省下的時間,以及省下酒後坐計程車的麻煩,和撞死他人對我的代價,二者相比後,由於前者高於後者,我就傾向從事這種行為。
在自利本性的驅使下,酒駕是不可能絕跡的。一個例子是:不少國家對販毒判重刑,有些還是唯一死刑,但販毒者難道少了?關鍵不是怎麼「杜絕酒駕」,而是怎麼使酒駕對他人傷害降到最小,因此問題變成:酒駕重判能否達成此目的?
假如本來酒駕致死判三年,故意殺人判十年,後者代價是前者的三.三倍,但若酒駕致死一律重判十年,和故意殺人的代價相比變成一比一,故意殺人的「相對價格」下降了,酒駕致死的行為會減少,但故意殺人的行為卻會增加。
酒駕沒有重判時,若我酒駕撞人,我可能會下車查看傷者,也許還會把他載到醫院,以減輕自己罪過。但若酒駕撞人一律重判,我可能為了避免重刑就當場落跑,事後再出來自首,反正到時已檢測不出酒精濃度,這樣頂多是車禍肇事的罪名,比酒駕肇事的刑責輕。
不然就是我酒駕撞到人後,當場倒車把被害人壓死以滅口,反正故意殺人和酒駕致死都坐十年牢,而故意把人撞死說不定還可湮滅證據,代價一樣,收益卻不同,理性的人會選擇何者不言可喻,如此一來,酒駕造成的傷亡反而更大了。
此外,重判酒駕還有一個意外的結果。如果我酒駕致死,在沒有提高刑責時,我原本還可能向受害人家屬尋求和解,以避免被關。但若酒駕致死一律重判,那我就缺乏動機再去和受害人家屬和解,而是會在法庭上全力抗辯。這樣一來,法院就需要更多證據才能定我的罪,最後可能結果就是官司拖得太長,事過境遷後肇事者才被重判,早已失去重罰嚇阻他人的意義,不然就是因為證據不足而無法定罪,肇事者最後逍遙法外。當刑責不再能「嚇阻他人」與「懲罰肇事者」時,這樣的刑責還有何意義?
這樣講並不是主張酒駕肇事就不要有刑責,而是人們為罪行所付的代價,必須與其誘因相適應,當某種罪行的代價被刻意提得太高,就會扭曲了人們的誘因,反而造成更嚴重的其他罪行出現,這實在是主張重判酒駕者不能忽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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