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張藥房的悲慘沒有結束,只有上訴,張家才可望獲得一點點最起碼的正義。攝影/朱淑娟
去年7月苗栗縣政府強拆大埔「張藥房」後,僅存的一面牆成為憑弔的印記,也似乎在等待重新蓋回來的時刻。終於,1月3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審判決,撤銷張藥房等四戶的土地及房屋徵收。
然而「張藥房」可如願重建嗎?恐怕未必。因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簡稱中高行)雖撤銷四戶徵收,但又屈於現況,指這四戶的土地已變成馬路,或因抵價地分配歸其他人所有,因此「客觀上已無法返還」。
得知判決結果,台灣農村陣線呼籲被告內政部不要上訴,但另一方面,張藥房等四戶應該上訴,要求最高法院做出還地於民的決定,否則撤銷的意義何在?
司法錯過太多契機
判決自相矛盾,不應補救?
外界以「逆轉勝」來形容大埔官司的結局,但其實這起官司至今四年多,其間司法有太多關卡可做出與今日判決相同的結果,但很不幸卻一再錯過。導致張藥房等四戶被強拆,兩名迫遷戶朱馮敏、張森文含冤離世。
「原本家可以不破,人可以不亡,」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副教授廖本全說,中高行的判決一點都不偉大,連救贖都談不上。
遠的不說,就在去年7月,這四戶曾向中高行聲請停止執行強制拆遷,但卻在7月12日以不符合「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被駁回,六天後苗栗縣政府即強行拆屋。
政治大學地政系助理教授戴秀雄說,當時居民要求暫時性保護被駁回,理由是「不會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結果房子拆了,如今又說尊重現況不能把房子還給你(意即難以回復),這種判決明顯不合理,但司法實務卻變常態,該是法學界認真面對的時候了。
判決還有模糊地帶
只局部撤銷,合乎法理?
此外戴秀雄也認為,中高行的判決還有很多沒說清楚的地方,從撤銷的兩點理由來看,整個區段徵收案都有違法性,為什麼可以做局部撤銷、而不是整個案子撤銷?他認為:「如果是整個撤銷,等於一切還原,那返還土地就不是問題了。」
《憲法》保障人民私有財產,徵收是對人民私有財產的侵犯,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才會要求,政府在徵收前應先跟所有權人協議價購。
戴秀雄分析既是協議,價格就必須有可議價性,不是官方說了算。但實務上就如判決書所說的多是虛應故事,官方片面告知徵收及價格,協調不成就直接提案徵收。
此外,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強調,徵收是最後的手段,政府取得土地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少的方式,因此要證明其徵收的公益性、必要性,但這不應由內政部密室審議,最直接的辦法就是修正<土地徵收條例>,加入聽證會的規定。
內政部自認嚴謹
苗縣強拆扯謊,中央無責?
從諸多事證看來,大埔徵收案的正當性相當可疑。苗栗縣政府以「竹科竹南基地」飽和為由進行區段徵收,但竹南基地根本沒飽和。國科會也在去年7月24日發出新聞稿強調,苗栗縣的開發案與竹南基地無關,直接戳破徵收的謊言。
但大埔案卻能在內政部連過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土地徵收委員會三關,次長蕭家淇在記者會中還強調:「本案審查過程嚴謹。」顯然,內政部並沒有因判決而深刻檢討。
如今中高行既然判決部分撤銷大埔徵收案,理當歸還土地,只要願意,行政上有方式可以處理,這點未來最高行政法院應該有所表態。行政院也應查辦並檢討大埔案徵收過程中的缺失。唯有如此,才能讓行政官員真正尊重人民私有財產,有助化解土地徵收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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